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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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所載日期為審判長准予公告日,並非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3項規定:「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之裁定草案作成日。

審查庭作成之一致決不受理裁定草案,尚待該審查庭以外之大法官就草案之文字或案件受理與否表示意見;15日內無審查庭以外之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始由審查庭審判長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確認裁定內容並准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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