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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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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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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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1.    得聲請閱卷之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以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2.    聲請方式:
填寫紙本「憲法法庭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
3.    能否給閱:由審查庭裁定。如審查庭裁定不給閱,不得聲明不服。
4.    閱卷費用:
(1)    聲請閱卷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應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規定預納或繳納費用。
(2)    聲請人在監、在押,請求交付卷內資料並預納閱卷費用者,其費用之支給,可以在閱卷聲請書上勾選同意由矯正機關自現有保管款項中代為扣款支付。
5.    卷宗之給閱方式:
(1)    以付與電子卷證供閱覽為原則。但卷宗如未製成電子卷證者(例如文書之附件龐雜或不及建置電子卷證情形),例外始給閱紙本卷宗。
(2)    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以告知查詢方式請自行上網查閱,代提供閱覽。
(3)    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經適當遮掩後,始給閱。
6.    閱卷作業流程:
(1)    聲請閱卷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將徵詢聲請人意見,指定到院閱卷時間及方式,並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2)    閱卷時間自裁定許可之日起不逾14日。如果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者,書記官將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3)    聲請人至憲法法庭閱卷應遵守相關作業規定及行為規範。
(4)    閱卷時,聲請人如為律師,得偕同隨員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但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7.    參考法規: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9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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