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狀規則 ...
憲法訴訟書狀之格式及記載方法,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在此說明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使用紙張:使用 A4 規格紙張(寬21公分、高29.7公分)。
(二)書寫方式: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
(三)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
(四)製作書狀方式:
1.原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
(1)字體:標楷體。
(2)字級大小:14號。
(3)行距:固定行高;行高:25點。
(4)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5)得於左側加行號。
(6)不加頁面框線、格線。
(7)應雙面列印。
2.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得以手寫方式製作:
(1)只能單面書寫。
(2)行數、字數限制:
①行數:
第1頁記載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不計算行數,第2
頁起,原則上,每頁行數以不逾18行。
②字數:
第2頁起,原則上,每行連同標點符號不逾25字。
總字數不得逾14,000字。
(3)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4)得加頁面框線、格線。
(五)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
1.各種書狀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參考書狀格式與書狀範例(超連結)。
2.依照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
另有限定者,不在上述限制之列。
3.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六)附具之證據及文件
1.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2.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均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
3.其總頁數逾20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
4.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格式請參考書狀規則附件(超連結)。
(七)提出份數
1.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
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
2.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
3.上述提出份數及正複本不符等規定,在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憲法
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