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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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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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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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聲請要件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
   劾成立之判決。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彈劾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彈劾案決議作成之程序。
    (五)彈劾之原因事實、證據及應予解職之理由。
    (六)關係文書之名稱及件數。


言詞辯論及審理過程

    詳見「審理程序」。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
    解除職務。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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