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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3
迄今,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一共有幾件?
| 編號 |
時間 |
案由 |
作成解釋 |
| 一 |
82年12月23日 |
政府公債問題 |
第334號 |
| 二 |
84年10月19日
11月 2日 |
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 |
第392號 |
| 三 |
85年10月16日
11月 1日 |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案 |
第419號 |
| 四 |
86年12月5日 |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 |
第445號 |
| 五 |
93年10月14日
10月27日、29日 |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
本案部分 |
第585號 |
| 六 |
94年7月27日、28日 |
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 |
第603號 |
| 七 |
100年6月16日 |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
第689號 |
| 八 |
102年6月13日 |
藥師法限制藥師1處執業及限制多重醫事人員執業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
第711號 |
| 九 |
105年3月3日 |
刑事訴訟法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
第737號 |
| 十 |
106年3月24日 |
民法第4編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否違憲案 |
第748號 |
| 十一 |
108年6月24日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
第781號 |
| 十二 |
108年6月25日
(上午) |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
第782號 |
| 十三 |
108年6月25日
(下午)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
第783號 |
| 十四 |
109年3月31日 |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
第791號 |
| 十五 |
109年6月30日 |
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案 |
第793號 |
| 十六 |
109年11月3日 |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
第799號 |
| 十七 |
110年3月9日 |
原住民狩獵案 |
第803號 |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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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4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對於新舊法接軌期間聲請人的權益有何保障?(111年1月4日施行)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對於新舊法接軌期間聲請人的權益有何保障?(111年1月4日施行)
- 111年1月4日起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新法(憲法訴訟法),人民可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後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無論是認為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或該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事,都可以於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依新法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如果認為確屬違憲,將直接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 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人民仍可提起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前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有牴觸憲法的情事,請儘早即時於新法施行前提出聲請;如果來不及提出聲請,在新法施行後,仍然可以在6個月內,即111年7月3日(星期日,以次日7月4日代之)以前提出聲請。由於以上聲請案件的原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在新法施行前,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適用,憲法法庭尚不得於宣告法規範(法令)違憲的同時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須循現制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途徑以維權益。
另外,立法機關考量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改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新制於108年7月4日施行後,到新法施行前這段期間,人民如果無法就法院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確定終局裁判,於新法施行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未臻周全,於是在新法第92條第1項設但書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已送達,並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確定終局裁判,例外允許於新法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止)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也就是說,雖然是在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如果該裁判已經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就例外適用新法,並在111年7月4日前,人民可向憲法法庭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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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5
進入憲法法庭旁聽應注意哪些事項?
依「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規定,進入憲法法庭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不得帶危險物品。憲法法庭內禁止旁聽者攝影、錄影、錄音及其他影響法庭秩序之行為。因此進入憲法法庭旁聽之人不得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司法院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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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6
「憲法法庭」成立之依據?
- 憲法法庭的建立,是依據81年5月2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2次增修)第13條第2項(現移列為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到了94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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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7
憲法訴訟案件裁判費如何計收?除裁判費以外,有無徵收其他費用?(111年1月4日施行)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是以客觀憲法秩序的維護為其核心,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徵收裁判費。
- 憲法訴訟法建立閱卷制度,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及第三人向憲法法庭聲請閱卷而經裁定許可者,其影印、列印訴訟卷宗卷內文書或因複製電子卷證而請求交付光碟等,須另依憲法法庭閱卷相關規定繳納閱卷費用。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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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8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111年1月4日施行)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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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29
人民如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1年1月4日施行)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須具備以下條件:
- 聲請人對於其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的原因案件,必須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取得最終裁判;例如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於裁判確定者,就不符合用盡審級救濟的條件。
-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的情事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的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的法律見解等。
- 檢附確定終局裁判及其他與聲請案件有關的關係文件。
- 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並檢附遵守期間規定的證據。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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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0
何謂「裁判憲法審查」?(111年1月4日施行)
- 裁判憲法審查,指人民對於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如認為其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形,可以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
- 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僅能就人民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審查有無違憲,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從現行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是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大躍進。
- 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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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1
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審理哪些案件?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111年1月4日施行)
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
憲法訴訟是由司法院15位大法官組成我國唯一的憲法審查機關「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其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審理哪些案件?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法律與命令)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類型案件。
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
憲法訴訟法是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進行全案修正後的新法,也是未來憲法法庭改以嚴謹的法院訴訟程序審理上述各類型案件的程序法規。憲法訴訟法已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將自111年1月4日施行。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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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2
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 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 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6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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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3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哪幾種類型?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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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4
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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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5
如果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的聲請書,有沒有補救的機會?
聲請書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並經聲請人簽名蓋章,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會在奉大法官核定之後,通知聲請人補正,逾期沒有補正,不予受理。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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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6
釋憲聲請案的處理過程如何?
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承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 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本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 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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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7
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 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 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 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 應在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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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8
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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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39
在沒有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可否一般性的對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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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40
可否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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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41
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可否聲請解釋?
聲請解釋是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直接受有侵害為前提。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的憲法上權利並沒有因為裁判而直接受侵害,所以不可以聲請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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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42
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 「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 「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 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
- 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 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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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43
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並表列確定終局裁判案號,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內容。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其內容應包含:
- 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 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 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三、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內容應包含:
-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 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 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
110/1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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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44
聲請統一解釋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 一、聲請統一解釋的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的見解,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所歧異,請求就該項法律或命令為統一解釋。並表列確定終局裁判案號,及相歧見解之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案號暨所適用同一法令名稱、內容及各該見解。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的經過,以及涉及的法律或命令條文。內容應包含:
-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
- 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 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三、聲請解釋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與見解。內容應包含: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的內容。
- 聲請人對於前項見解歧異的見解。
- 解決歧異見解,必須聲請統一解釋的理由。
- 關係文件的名稱及件數。(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2項)
110/12/24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