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依據 :
(一) 聲請人一於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送達後六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經本院認具憲法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1條規定相符。 1
(二) 聲請人二於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送達後六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經本院認具憲法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1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2
(三) 聲請人三…(下略)。 3
(四) 聲請人四…(下略) 4
(五) 聲請人五為審理該法院105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請強制治療案件,敘明系爭規定一及四為其裁判上所適用之法律,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至第57條相符,應予受理。 5
(六) 聲請人六為審理…敘明系爭規定一及四為其裁判上所適用之法律,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至第57條相符,應予受理。 6
二、 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 人身自由限制之審查標準
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民身體之自由,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應享有充分之保障。依本院歷來之解釋,凡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制其身體自由者,不問是否涉及刑事處罰,均須以法律規定,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其內容須明確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至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是否牴觸憲法,則應按其實際限制之方式、目的、程度與所造成之影響,定相應之審查標準(本院釋字第384號、第690號、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參照)。 7
(二) 刑後強制治療涉及對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 8
…(理由三~八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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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刑後強制治療之定性及其主管機關為何,有關機關宜重新檢討評估
查刑法第91條之1所定刑後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之刑事處罰,為本判決之立論基礎。是關於刑後強制治療是否宜繼續定性為刑事法規範上所定之保安處分及其主管機關為何,有關機關宜在本判決之立論基礎上重新檢討評估,併此指明。 15
據上論結,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5條、第5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